(一)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海洋與漁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,起草并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的地方性法規、政府規章和政策,研究提出我省海洋與漁業發展戰略,組織實施本省海洋技術、漁業資源管理技術標準和漁業行業各類產品、質量標準規程、規范和辦法。
(二)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功能區劃、海域開發利用規劃、海洋與漁業發展總體規劃并監督實施。協調各部門各行業的海洋利用開發活動。
(三)監督檢查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工作。承辦并組織協調重大海洋與漁業權益糾紛,處理涉外漁事案件。
(四)負責規范管轄海域使用秩序工作。監督管理國家授權的海域使用。組織實施海域權屬登記、海域論證、海域評估和海域界線勘定和管理,審批和管理海底電纜、管道鋪設。組織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。
(五)承擔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的責任,負責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。
(六)承擔海洋環境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。按照國家統一要求,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,擬訂并執行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。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和海洋工程項目、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。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、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。
(七)負責海洋、漁業防災減災工作。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報的責任。組織海洋資源環境的調查、監測、監視和評價。指導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工作。
(八)負責維護海洋與漁業生產秩序工作。依法管理與保護全省漁業資源和水生動植物資源。承擔漁港和漁船管理工作。組織指導漁業船舶檢驗和船用產品檢驗工作。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。負責全省海洋與漁業突發事件應急指揮、處置、救援等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。
(九)負責漁業管理工作。組織實施漁業許可證制度。組織重要涉漁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補償工作。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。依法承擔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。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,參與品牌培育和市場體系建設。
(十)負責海洋與漁業科技管理工作。組織擬訂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,實施“科技興海”、“科教興漁”戰略。組織實施海洋基礎與綜合調查。
(十一)負責海洋與漁業對外交流工作。組織開展有關經濟、技術交流與合作,監督執行漁業公約和雙邊、多邊漁業協定。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對臺海洋與漁業交流合作工作。監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學調查研究活動。
(十二)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、評估及信息發布的責任。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優化海洋經濟結構、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。
(十三)承辦省委、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。